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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19-12-31 19:35(浏览量:次)

关于印发《枣庄学院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枣院政字〔2018168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18年12月30日

 

枣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引导教师全面提高教书育人能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基本原则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督导、同行、领导多元评价的原则,激励和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针对教师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包括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师德表现、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五个方面。学生评教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督导、同行、领导评价具体实施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监督审核。

三、评价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以学期为单位,对承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进行全员评价。

四、评价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监督、检查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2.各教学院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业隶属本单位教师的督导、同行、领导评价工作。

(二)评价的实施

1.评价方式。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主要通过学生网络评教,督导、同行、领导通过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座谈会和集中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2.教学院部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各院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学生、督导、同行、领导评价的基本形式、标准和要求。

3.学生网络评教。由发展规划处统一组织,教学院部协助完成,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集中进行。各院部要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民主意识,提高学生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生网络评教成绩由发展规划处反馈至各院部。

4.教学督导评价。各院部教学督导组制定学期督导评价工作计划,通过听课、评课、教学检查等方式开展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

5.同行教师评价。各院部制定本单位教师听评课和教学评价工作计划,通过听课、评课、教师述职、座谈、评议等方式,开展同行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6.领导评价。各院部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师教学评价工作计划,通过听课、看课、评课、教学检查等方式,结合教师完成工作任务和平时工作表现,开展领导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7.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并将相关材料报发展规划处,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展规划处负责发布。

(三)成绩统计方法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学生网络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领导评价四部分构成,其权重比例分别为0.7、0.15、0.1、0.05。

2.统计成绩时,原则上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

3.同一教师因授课名称、授课专业等不同而有多个评价成绩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教师的评价成绩。

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班级学生参加评教率不足三分之二的,成绩视为无效。

(四)评价结果认定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评定由专业隶属同一个教学单位的教师人数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排名确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价成绩在85分以上,且在单位内部排名前20%者为优秀;评价成绩在75分以上,但未达到优秀等级者为良好;评价成绩在60至75分之间者为及格;评价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及格。

2.各院部应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于学校发布后一周内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诉,相关院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教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终审裁定。

五、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课堂教学年度考核成绩,纳入教师业务档案。

2.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职称晋升和岗位评聘等工作中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

3.评价等级为优秀者,方可获得申报校级教学质量奖和教学优秀奖评选资格。

4.为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各院部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教学业绩津贴发放标准体系。

5.评价等级为不及格或评价成绩单位内部排名后5%的教师,由专业隶属单位帮助其查找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尽快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发展规划处将对其实施跟踪督导,经学校教学督导团组织听课评议后,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将建议学校停止其职称晋升评聘或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枣院政字〔2012〕1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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