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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2-09-05 19:10(浏览量:次)

枣庄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满足学生多样化的成长成才需求,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号)以及《枣庄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枣院政字〔2016〕1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在校生可辅修双学位和第二专业。

双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的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并符合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的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 每位本科在校生原则上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随主修专业同时完成。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如艺术、体育类)、校企合作专业(方向)等特殊类别本科专业不作为辅修专业。

第五条 申请双学位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不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关系不限。

第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设置申请,并制订具体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相关学院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一般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不高于15学分。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包含毕业论文(设计)在内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10学分),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5学分。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修专业的学习时间满一学年;

(二)身心健康,能满足辅修专业要求;

(三)学有余力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申请报名,填写《枣庄学院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将初审合格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举办学院复审,经学校同意后公布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听课证。

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则根据报名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批准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然后持录取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到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举办学院报到注册,取得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逾期未缴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的学生凭听课证听课。未经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范围内的学习活动、成绩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安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及证书发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举办学院根据学生人数可灵活采取集中授课、随班听课或网络课程等形式教学,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辅修专业学习以跟随主修专业教学班学习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单独组织教学。若最后确定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可单独编班集中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一)考试作弊的;

(二)逾期未缴选课学费的;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自己停止辅修专业学习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学习终止的。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学生须按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时,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某一课程内容要求相同或相当时,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否则,应按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要求修读。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当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原则上理论课程需另行选修。个别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平时测验和实验等,方可参加考核。

修读双学位须执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可由学生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后,另行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应指定指导教师。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服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可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缴费重修,学生也可选择放弃补考直接缴费重修,重修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辅修后,学习有困难可向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辅修学院)申请终止辅修,终止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填写终止修读申请书交辅修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中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未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已修合格的课程记入学生总成绩表内,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取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且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第二学位证书。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取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证书(非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第二专业证书由学校单独颁发,证书发放时间与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时间相同。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果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的,不能获得辅修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六条 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学院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将本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办学情况报教务处。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依据当年颁布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除学校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中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具体收费办法参照《枣庄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开始执行。原《枣庄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枣院政字〔2017〕67号)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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