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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教学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19-07-29 18:58(浏览量:次)

关于印发《枣庄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

教学管理制度的通知

枣院政字〔2019〕96号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枣庄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枣庄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枣庄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枣庄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实施办法》《枣庄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业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学院

2019年7月29日

枣庄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教与学的氛围,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校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第一责任人,在学生眼里,老师是“吐辞为经、举足为法”,一言一行都给学生以极大影响,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具有很强的示范性,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自我加压,主动开展高效学习、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课堂教学任务落实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的执行计划,按计划开设相关课程。如需调整执行计划,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完成异动申请审批。

第五条教学大纲的使用。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进行编写,经过教研室、学院严格审核把关,教务处备案。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

第六条教材的选用。教材选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宗教极端思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宣部、教育部指定的教材;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已经出版的,必须使用“马工程”教材;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课程,统一选用由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查的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教育部学科委员会推荐教材和新出版的教材;选用自编教材须履行审批程序;引进国外原版教材、使用国外网络教育资源要严格把关;不得选用包销教材。教材选用应保持连续性,若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未出现较大变化,原则上不得任意更换教材。教材一经选用,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而更换教材。鼓励教师更新教学内容,将最新研究成果进教材,进课堂,结合实际编著一批适用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讲义或教材。

第三章规范课堂教学运行

第七条教师要按照课程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或更换教师。如确需调课或更换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身体原因除外),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九条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要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师要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入心见行”,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基于课程教学要求,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课程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

(四)传播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非法进行宗教活动宣传;

(五)编造、传播虚假、错误和反动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其它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言行。

第十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推进教学供给侧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科研资源向学生开放,并注重融入学科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和工程技术前沿知识;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教学内容的系统化、体系化。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合理有效运用信息技术与数字资源,积极变革教学模式,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广泛开展探究式、个性化、参与式等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有效调动学生思维和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禁止长时间播放视频或让学生在课堂上自学。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第一堂课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分配比例。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可采取点名、清点人数、随堂作业等形式考勤。响铃后未到记迟到一次,响铃15分钟后未到记旷课一节。课堂考勤次数不少于课程上课次数的1/2。

第十四条教师要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应当对缺勤、迟到、早退、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的学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在课堂教学内,教师要对学生课业合理增负,打造有深度、有难度、有挑战性的“金课”,淘汰“水课”;在课堂教学外,每门课程教师都应该布置课后作业,安排课后辅导,开展质疑和答疑。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指导与帮助,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应提出较高要求。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所学课程掌握程度和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教师应改革考核方式,加强过程性考核,形成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系统化、多元化的学业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学修德,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自觉遵守下列课堂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时数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二)在课堂上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保持教室安静有序,不得谈笑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进食。要爱护公物,保持教室整洁,不得故意破坏教室的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三)尊敬师长,遵从课堂教学安排。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勤做笔记,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教学互动。

(四)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先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五)学生完成课堂作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建议积极选修辅修专业,参加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等,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上。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以上要求和纪律的教师和学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课堂教学监管与评价

第十九条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监控,根据《枣庄学院听课制度》,除每学期进行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常规教学检查外,校领导、教学督导、教学教风学风督查小组还将随机深入课堂听评课。

第二十条实施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采用常规、随机、重点督导等方式对课堂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施课程评估制度,采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领导评教等方式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通过评估促进课程建设,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全过程有效监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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